政府违法的后果是“法治信仰”的灭失

来源:赣江新看点     时间:2024-01-16 11:22:20    浏览量:
分享到:

  一次饭局上,我的一位警察朋友提到其弟弟“急难愁盼”的事,向我探讨法律问题。

  其弟弟有《房屋产权证》的房屋因“6.10”洪水倒蹋,正值恢复建设时,该县人民政府作出了《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管理条例》。该条例第九条规定:“城市规划区内禁止建私房”。因此,警察弟弟唯一的住房被停建,两个儿子到了婚姻年龄,因无住房婚事搁浅。

  听了警察朋友的介绍,我明确告诉他,县人民政府的《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管理条例》与你弟弟有证房屋因洪倒塌复原无关,不属于“城市规划区内建私房”的管制范围。如果政府以此条例限制你弟弟唯一住房复原是违法的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:“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”。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:“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。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,包括所有权、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”。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: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、使用和收益的权利,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、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”。

  最后,我告诉警察朋友,《房屋产权证》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,首先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诉求,如果不能依法解决,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
  “依法治国”政府是以身示范的带头人。如果政府违法无监督,无制约,那么,游荡在“制度笼子”外面的“权力虎”就会伤害百姓,伤害政府,伤害官员自身,伤害“依法治国”的根本制度。

  “千里之堤,溃于蚁穴”。如果政府成为违法者,法律防线就会受到冲击,必将让群众产生“政府的屁股比法律大”的错觉,必将失信于民,“法治信仰”就会淡化甚至灭失。

  政府须谨记“其身正,不令而从,其身不正,须令不从”的真言,让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政府每一项具体工作中,让政府行为在法定格式化中运行。不越规矩,不滥用权力——牢记“法无授权不可为”。

  知“法”常止,终身不耻。“法律准绳”终会套住违法者。(龙继雄 供稿)

上一篇:以“退”为进 护一方清水

下一篇:返回列表

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
用户名: 密码:
验证码: 匿名发表